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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代表公司签单债务由企业承担而非个人-中牟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4 中牟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豫0122民初856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黄某系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的生鲜蔬菜采购员,罗山某公司系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的分公司。2019年起,黄某以某甲超市的名义在中牟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订购红薯,并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柴某通过微信方式进行日常供货、对账、货款支付等交易信息互通事项。
中牟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与黄某确认一致,自2022年11月起双方多次对账,欠款金额为87679元;经中牟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多次催收该货款未果,至今仍欠付货款87679元。
黄某提交的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20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对黄某与其及罗山某公司之间的关系、黄某采购系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的行为、欠中牟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货款87679元的事实予以认可。

法院最终判决:河南某超市有限公司支付中牟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货款87679元及相应利息;驳回中牟县某农业专业合作社对黄某和罗山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法律风险防范指南:别让"帮忙签单"变成"个人债务"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经营中常见的"大坑"。很多老板和员工都以为:"我让员工去采购,钱没到账就找员工要",结果法院明确告诉你:员工代表公司签单产生的债务,必须由公司承担,不能随便让员工"背锅"!

为什么黄某不用赔钱?

  1. 职务行为有边界:黄某作为采购员,微信下单、对账都是工作内容,就像快递员送货是公司行为一样。法院看中的是"他为谁工作",而不是"谁经手"。
  2. 证据说了算:合作社和黄某的微信聊天、银行回单都显示货是送给某甲超市的,加上公司事后出具的《情况说明》,直接证明这是公司债务。
  3. 分公司≠独立责任:虽然罗山某公司是分公司,但本案中没被认定为交易主体,说明"挂分公司名"不等于自动承担债务。

企业必看的3个风险防范点

1. 签合同必须"认准公章"

2. 对账要"留痕",别只靠信任

3. 辞退员工前先"债务清零"

特别提醒采购商:下次催款时别再找采购员个人了!直接发《催款函》到公司注册地址,否则像本案一样折腾一年还告错人,既伤感情又浪费钱。


作为征和律师事务所的法律顾问团队,我们每天处理上百起类似纠纷。很多企业以为"找个律师打官司就行",但真正的法律风控应该在签第一份合同前就做好。我们的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提供极高的性价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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