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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除名必须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比例-赤壁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8 赤壁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股东资格确认纠纷
案号:(2017)鄂12民终1243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一审)、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12年11月22日,某晖采石厂(王某某独资)与友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华)签订一份《矿山股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某晖采石厂作价800万元(采石厂全部资源,采石厂工作面地面的房屋建筑、附着物、所有机械机电设备供电线路、办公生活设施等),将该厂51%的股份折价408万元转让给友某公司,自留49%股份折价392万元。双方还约定将该厂名称变更为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同时,王某某还与王某华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协议》,约定王某某、王某华注册成立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后,原某晖采石厂的所属资产全部由赤壁勇某有限公司接管。原某晖采石厂停止一切生产经营,注销相关证照。2012年12月31日,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在赤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的经营范围是石灰石露天开采、销售;矿山设备及配件销售。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股东王某华出资金额51万元,出资比例为51%,出资时间是2012年12月27日;股东王某出资金额49万元,出资比例为49%,出资时间为2014年12月27日之前。王某至今未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缴纳公司注册资金。

2016年4月6日,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股东王某华、王某到会,会议内容为:1、免除股东王某的股东资格;2、修改公司章程。会议作出"因股东王某违背公司章程一直不予缴纳公司注册资金49万元,现在决议通过对公司股东王某予以除名"的决定。但王某不同意会议内容,认为股东会作出的结论违反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拒绝在会议纪要上签字。会后,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了股东会决议。

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王某虽然没有以现金形式缴纳49万元出资,但通过转让采石厂权益的方式已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因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只有两名股东,免除王某股东资格属于变更公司形式,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王某华仅持股51%,未达到法定比例,股东会决议无效。最终,法院驳回了赤壁勇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三、案例核心观点及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提示

很多企业老板以为:"小股东不出资,我作为大股东就可以直接把他踢出公司",但本案生动地告诉我们:这种想法非常危险!企业若想合法除名股东,必须越过三道"法律门槛",否则就像本案中的赤壁勇某有限公司一样,费时费力开股东会、发通知,最后却被法院判为无效。

第一道门槛:股东没出钱不等于没履行出资义务
很多企业认为股东必须用现金出资才算"真出资",但法律规定的出资方式其实很灵活。本案中,王某虽然没有直接缴纳49万元现金,但他通过转让采石厂49%权益的方式完成了出资,法院认定这种"以资源换股权"的方式同样有效。
企业风险防范:

第二道门槛:股东协议比公司章程更管用
企业常把公司章程当"圣旨",但本案告诉我们:当股东之间的私下协议与公司章程冲突时,涉及股东之间纠纷,法院会优先看你们当初签的"真协议"。本案中,《矿山股权转让合同》才是确定王某出资义务的关键,而不是公司章程上写的"49万元现金出资"。
企业风险防范:

第三道门槛(最致命的):除名股东必须达到三分之二表决权
这是本案最值得企业警惕的点!赤壁勇某有限公司只有两名股东,王某华持股51%,以为"过半数"就能除名王某,但法律明确规定:解除股东资格属于"变更公司形式",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51%<66.7%)。
企业风险防范: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1. 设立阶段:花5000元请律师起草完善的股东协议和章程,比日后花50万打官司划算得多
  2. 运营阶段:每年做一次"股东出资体检",检查出资凭证是否齐全、资产是否过户
  3. 危机处理:发现股东不出资时,先发《催缴出资通知书》并保留送达证据,别直接开除人

很多企业老板总说"等出事了再找律师",但等到股东矛盾爆发,就像本案一样——钱花了、时间搭了,最后还输了官司。作为专业企业法律顾问,我们见过太多本可避免的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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