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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确认工程结算后政府审计不能随意推翻-含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含山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522民初722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判决结果

2013年4月8日,地球某士公司作为发包方与安徽某基建设有限公司(原巢湖某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承包人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地球某士公司将其工业园区厂区道路及综合管网工程交由某基公司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地球某士(含山)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工业园厂区道路及综合管网工程施工。工程地点:安徽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夏桥村。工程内容:图纸范围内厂区道路及综合管网(包括给、排水、消防、雨水管网)。工程质量标准:合格。合同价款执行综合单价合同,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暂定合同总价人民币990.57万元。工程款支付: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在二个月内完成结算(但承包人必须给与积极配合),结算完成后15个工作日内付至结算总价的95%;结算价的5%作为质保金,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后如无任何工程量缺陷扣款,按《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之约定支付。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每天承担逾期付款额同期公布的人民银行的利息。

2015年8月10日,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地球某士(含山)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乙方)、安徽某基建设有限公司(原巢湖某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丙方)共同签订《协议书》,同意将2013年4月8日乙方与丙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发包方由乙方调整为甲方,甲方承担工程发包方的责权利。

案涉工程于2013年4月30日开工,于2015年12月1日竣工验收合格。2017年9月12日,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委托安徽恒信腾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对案涉工程进行了价款结算审计,经审核定案,案涉工程价款为9013527.52元,三方均在《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中盖章签字确认。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至诉讼时止已支付工程款8615666元,其余部分未予支付。

另查明:案涉工程于2020年1月19日被含山县审计局复核,案涉工程价款的复核金额为7516353.66元。

法院判决结果

  1. 被告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安徽某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97861.52元及利息;
  2. 利息以397861.52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偿清之日止;
  3. 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4. 驳回原告对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连带责任请求。

三、案例的核心观点

看完这个案子,很多企业老板可能会问:"不是说政府工程都要经过审计吗?为什么法院不认县政府的审计报告,反而支持了施工方的结算金额?"别急,我来用大白话解释清楚,这到底对企业有什么警示!

核心警示一:签字盖章确认的结算结果,就是"铁账"!政府审计也不能推翻

本案最关键的一点是:2017年9月,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已经和施工方、审计单位三方在《基本建设工程造价审核定案表》上盖章签字,确认工程款为901万多元。到了2020年打官司时,他们又拿出含山县审计局的复核报告,说实际只有751万多元,想少付钱。结果法院明确说:"你们自己盖章确认的结算结果,具有法律效力,不能说推翻就推翻!"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工程结算时,千万别图省事草率签字!很多企业财务或项目负责人以为"反正政府还会审计",就随便在结算单上盖章,结果吃了大亏。记住:一旦你签字确认了结算金额,就等于"一锤定音"。后续即使有政府审计报告,只要合同里没明确约定"以政府审计为最终依据",法院都会支持你们双方确认的金额。所以,结算时一定要组织专业人员仔细核对每一项工程量和单价,确认无误后再签字!

核心警示二:竣工验收证书是工程质量的"护身符"

被告公司还辩称工程有质量问题,应该视为没验收合格,所以不该付钱。但法院看到有竣工验收证书,就认定了工程已经验收合格。除非有特别严重的质量问题证据,否则不能推翻验收结果。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工程验收环节千万不能马虎!一定要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各方都签字确认。如果工程确实存在问题,必须在验收文件中白纸黑字写清楚,约定整改方案和时间。不要因为赶进度或者"关系好"就跳过验收环节,或者对问题视而不见。一份规范的竣工验收证书,就是你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强证明!

核心警示三:独立法人各自担责,别指望"上级"兜底

原告还要求安徽含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含山某禅山经济园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是其下属单位。但法院明确说:管委会和经济园区投资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没有合同约定,上级单位不用为下级公司债务买单。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很多企业以为集团公司或政府单位会为子公司债务"兜底",这是大错特错!每个公司都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债务各自承担。如果你想让上级单位或关联公司为你担保,必须专门签订担保合同,明确写清担保范围和方式。口头承诺或"默认"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核心警示四:利息计算不能"想加就加"

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逾期利息,但合同只约定了按人民银行同期利息计算,所以法院只支持了合同约定的利率。

对企业的重要启示
违约金和利息一定要在合同里写清楚!不要以为可以随意"加码"。如果合同没约定或约定不明,法院只会按法律规定支持合理部分。签合同时,要特别注意违约责任条款,该争取的权益一定要写进合同。

给企业的实用建议

  1. 结算确认前"三思":结算前务必组织技术人员、财务人员和法律顾问一起核对,确认无误后再签字。可以设立"结算确认双人复核"制度,避免个人疏忽。

  2. 验收程序"留痕迹":每次验收都要形成书面文件,各方签字。发现问题当场记录,不要等事后扯皮。

  3. 合同条款"写清楚":特别是关于结算依据、付款条件、违约责任的条款,要明确具体。如果希望以政府审计为最终依据,必须在合同中白纸黑字写明。

  4. 催款"要及时":发现对方拖欠工程款,要立即发正式催款函(最好用邮政EMS并保留邮寄凭证),不要等到拖了几年才想起来维权。

  5. 关联公司"责任分清":如果希望上级单位担保,必须签订专门的担保合同,不能想当然认为"一家人"就自动承担连带责任。

企业朋友们,工程建设领域的法律风险就像"隐形陷阱",一不小心就可能损失几十万、上百万。与其事后打官司"讨说法",不如事前做好风险防范,把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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