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条款漏写保全保险费企业追讨货款成本难收回 - 广德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1882民初854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广德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2年9月6日,广德某公司与江苏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江苏某公司向广德某公司采购四台变频器,总价54094元(含税)。合同明确写明:“按合同签订日期计算31天付全款”,并规定逾期付款需按每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广德某公司于2022年10月完成交货,并在2023年5月12日开具全额发票。但江苏某公司一直未付款,广德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货款54094元、逾期利息(按LPR的1.5倍计算)以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江苏某公司需在10日内支付广德某公司货款54094元及利息(利息从2022年10月8日起算,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日);但驳回了广德某公司关于诉讼保全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合同未明确约定该费用由违约方承担,且该费用不属于必然损失。
三、核心风险提示:合同条款“小疏忽”可能带来“大损失”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企业卖货后对方赖账,法院支持了货款和利息,但为什么企业连“追债成本”都拿不回来?关键问题出在合同违约条款写得不全面!
法院明确指出:诉讼保全保险费(即为起诉申请财产保全而买的保险)被驳回,是因为合同里只写了“违约方要承担律师费、诉讼费等”,却漏掉了“保全保险费”。企业可能觉得:“反正都是打官司的费用,法院应该都判给赢家吧?”但法律不是这么算的!法院认为:
- 保全保险费不是打官司“必须花的钱”(企业也可以用房产等其他方式担保);
- 合同没写清楚,就等于企业自己放弃了索赔权。
给企业的实操建议:
- “写清楚”比“想当然”更重要:签合同时,别只盯着货款金额和交货时间!在违约责任条款里,必须逐项列明所有可能产生的费用,比如“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哪怕多写几个字,也能省下几万元损失。
- “31天付款”这种表述有隐患:本案中合同写“按签订日期计算31天付全款”,法院把利息起算日从10月7日改到10月8日(因为第31天不算逾期)。建议直接写死具体日期,例如“应于2022年10月7日前付清”,避免数字计算歧义。
- 发票不是“免死金牌”:企业常以为“货发了、票开了,钱就跑不了”,但本案中江苏某公司收货开票后仍拖欠,就是因为没留好催款书面证据。今后务必用微信/邮件等留痕方式催款,别只靠口头说!
结尾小贴士
这个案子提醒我们:企业合同不是“签完就完事”,细节漏洞可能让赢了官司却亏了成本。作为专注企业法律服务的团队,征和律师事务所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您可先试用基础合同审查服务,满意后再签约付款,帮您从源头堵住风险漏洞,让生意合作更省心、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