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债务需合伙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0)皖0123民初3859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2019年4月,王某与赵某商量合伙开超市事宜,并于2019年5月13日注册了上派某艳超市,经营者为赵某,经营场所肥西县上派镇人民东路青龙桥绿色农超(青龙湾)商住楼1幢201-212、216室。2019年5月21日,赵某与王某签订《超市合作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合伙名称为“世纪华联某艳超市”,经营地址与上派某艳超市地址一致,超市门头为“世纪华联某艳超市”。并约定合伙期限13年,双方各投资50万元,各占50%股份,王某为合伙负责人,全面负责合伙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客户协调业务开拓等事宜,赵某享有对财务账目的监管权利。双方共同经营、共同合作、共担风险、共负盈亏。并约定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按比例分担。
上派某艳超市与某润公司签订《肥西世纪华联【某艳超市】商品采购合同书》,约定某润公司为上派某艳超市供应五谷杂粮、南北干货调味品、蜜饯山楂等商品。2020年1月13日,王某向某润公司出具欠条,欠条载明欠付杂粮供应商某润货款79590元整,约定于2020年1月15日支付。2020年1月16日,双方结算某润公司向上派某艳超市供货34520元。上派某艳超市共计欠付某润公司货款114110元。
法院判决结果很简单:上派某艳超市、赵某和王某必须一起支付某润公司79590元货款及利息(从2020年7月17日起按市场利率计算);赵某和王某互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某润公司主张的另外34520元货款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三、核心观点:合伙经营别踩坑,债务风险要分清
这个案子告诉我们一个关键点:合伙开公司时,别以为只挂名当“老板”就能躲债务! 赵某虽然只是注册的超市经营者,王某是实际管事的合伙人,但法院认定两人必须一起还钱,因为合伙协议写明了“共担风险、共负盈亏”。更麻烦的是,某润公司主张的34520元货款没要回来,只因证据太弱——送货单是复印件,没签字确认。
对企业来说,这两大风险千万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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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不规范,债务全摊到个人头上
赵某和王某签了合伙协议,但协议里只说“债务按比例分担”,没明确区分谁负责对外签约。结果超市欠钱时,法院直接认定两人连带负责(一人还不上,另一人全兜底)。现实中,很多小企业合伙开公司,朋友间口头说说就干,连协议都不写。一旦出事,注册人和实际合伙人都得砸锅卖铁还债,血汗钱可能一夜归零。
防范建议:合伙前必须签书面协议!写清楚三点:①谁对外代表公司签合同;②债务怎么分(比如按出资比例);③如果一方跑路,其他人怎么追偿。别怕伤感情,白纸黑字才是真保护。 -
交易证据随手丢,打赢官司也拿不到钱
某润公司能要回7万多元,靠的是王某亲笔写的欠条;但3万多元货款却打了水漂,因为送货单是复印件,超市没签字确认。企业日常交易中,很多人图省事不保存原件,微信聊天当凭证,结果法庭上直接“证据不足”。
防范建议:每笔交易做到“三有”:①有合同(哪怕简单条款);②有签字盖章的送货单/对账单;③有付款记录。电子凭证要备份,别删聊天记录!记住:没证据的“欠钱”,法院也帮不了你。
总之,合伙创业不是“兄弟齐心,其利断金”,而是“协议不清,债务连身”。企业主务必规范注册主体、完善合伙约定,并养成“留痕”习惯——合同不乱签、单据不乱丢,才能把风险挡在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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