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指定收货人却收货混乱,企业忽视签收管理将承担付款责任-肥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15 肥西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5)皖0123民初550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5月18日,合肥科某有限公司与安徽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约定宇某公司向科某公司采购涂塑钢管及MPP电力管-回料,合同价70万元。2022年7月25日,双方再次签订《销售合同》,约定采购CPVC电力管及七孔梅花管,合同价31600元。两份合同均约定:交货地点为人民电器配套产业园一期工程S1\S2地块室外道排;付款条件为款到发货;指定收货人俞某,指定收货人签收即视为收到货物。

科某公司提交的2022年5月18日至2022年9月4日期间送货单显示,供货总金额为1103294元。宇某公司向科某公司转款合计981400元。科某公司向宇某公司开具了总计1103906元的增值税发票,宇某公司已全部抵扣。

宇某公司辩称仅认可俞某及另外四人(陈某、孙某、汪某、程某)签字的送货单,认可收货金额为587,856元,已超付货款98,434元。法院认定2022年5月26日一笔无人员签字的送货单(涉及2550元)应扣除,最终认定供货金额为1100744元,扣除已付981400元,宇某公司尚欠119344元。

法院判决:安徽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合肥科某有限公司货款119344元及逾期利息(自2025年3月10日起以119344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加计30%计算至付清之日);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22元、保全费1200元由被告负担。

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例就像你开了一家餐厅,明明只允许厨师长签收食材,结果服务员、洗碗工都帮忙签收,最后发现多收了50斤土豆却说"不是我让收的",法院却判你必须付钱一样荒唐!

核心风险点:签收管理形同虚设

合同白纸黑字约定"俞某是唯一收货人",但实际履行中却默许陈某等4人签收,甚至对更多非授权人员签收的送货单持续付款(2022年5月18日付26400元、5月19日付55000元等)。这相当于你主动撕毁了合同防线——法院正是基于这种"实际行动"认定:既然你长期接受非指定人员签收,就不能事后反悔说"不认账"。

更致命的是,宇某公司把原告开的110多万元发票全部抵扣了!这在法律上等于亲口承认"我收到了这些货物"。就像你去超市买东西,明明没买茅台却把茅台发票拿去报销,财务问起来你总不能说"我看错了"吧?

三招教你守住货款安全线

  1. 签收必须"专岗专责"
    别让合同里的指定收货人条款变成摆设!建议:

    • 制作《授权收货人公示牌》贴在工地门口
    • 每次送货前让司机扫码核对收货人身份证
    • 非指定人员签收的,当场要求对方出具《临时授权书》
  2. 发票抵扣就是"付款承诺书"
    抵扣发票=法律上承认债务!操作指南:

    • 收到发票先核对送货单编号、数量
    • 发现问题立即在税务系统做"红字冲销"
    • 绝对不要"先抵扣再扯皮",这是自掘坟墓
  3. 异常付款要"三问原则"
    遇到非合同约定的付款请求,必须问:

    • 为什么付?(有无书面补充协议)
    • 付给谁?(是否对方公司账户)
    • 凭什么付?(有无双方确认的结算单)
      案例中宇某公司对50多万"灰色付款"无法解释,直接导致败诉。

特别提醒:合同写"款到发货"却实际"先货后款",这种操作比酒驾还危险!要么修改合同条款,要么严格执行,切忌"看心情履约"。本案中宇某公司既不按合同"款到发货",又不及时对账,拖到2025年才质疑2022年的送货,法院直接认定"与常理不符"。

作为企业主,请记住:合同不是锁在抽屉里的废纸,而是每天要执行的操作手册。一次随意的签收、一次心软的抵扣,都可能让你多付10万块——就像本案中宇某公司本可省下12万货款,却因管理漏洞白白损失。

(本文案例警示内容由征和律师事务所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提供。我们专注企业日常经营中的"隐形陷阱",提供极高的性价比法律顾问服务,可先试用基础服务包,满意后付款。让专业律师成为您企业的"法律保健医生",早预防、少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