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天计酬无基本工资临时工不构成劳动关系-禹州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4)豫10民终885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和判决结果
禹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成立于2015年8月26日,经营范围包括铸铁管件、道路设施、井圈、井盖等。经他人介绍,张某于2023年9月6日到该公司工作,从事机械操作,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张某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的丈夫杨某协商,工资约定一天280元,无基本工资,由孙某或杨某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工资发放时间不固定。2023年11月1日,张某在工作时受伤。自2023年9月6日至11月1日,张某在公司提供劳动仅25天,公司已结清劳动报酬。因双方对张某受伤的赔偿问题未协商一致,张某于2023年11月27日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
法院一审判决:禹州市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某在2023年9月6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二审维持原判,驳回张某的上诉。
三、核心观点与企业风险防范指南
这个案子核心就一句话:企业用临时工时,如果只按天算钱、没有保底工资、上班时间自由散漫、考勤松松垮垮,法院很可能认定这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听起来公司赢了官司是好事?但别高兴太早!这恰恰暴露了企业用工的大漏洞,稍不注意就会“引火烧身”。
为什么这么说?法院是这么看的:
- 张某每天干活280元,干一天拿一天钱,休息就没收入,公司没给保底工资;
- 张某25天里只干了25天活(相当于断断续续上班),公司没按月发工资,微信转账想啥时发就啥时发;
- 公司没严格管张某——不打卡、不约束迟到早退,上班自由来去。
这些特点,更像“临时帮忙”(劳务关系),而不是“正式员工”(劳动关系)。所以公司不用按劳动法赔工伤。
但对企业来说,这简直是“高危信号”!
- 风险1:工伤赔偿可能翻倍
本案中张某受伤时,因为被认定为劳务关系,公司责任小。但如果法院反过来认定是劳动关系(比如企业考勤太严、工资结构像正式工),公司就得赔医药费、停工工资,甚至被罚钱!很多小企业就栽在这点上——以为省了签合同的钱,结果工伤一出赔得更多。 - 风险2:员工随时“反水”告你
张某干了不到2个月就受伤闹仲裁。现实中,员工可能工作更久后突然主张“我是正式工”,要求补交社保、付双倍工资。企业拿不出证据,法院只能按“有利于员工”判。 - 风险3:劳务关系≠零责任
别以为躲开劳动关系就万事大吉!劳务关系下,如果员工干活时受伤,企业仍要按《民法典》赔医药费(就像雇人搬货摔伤得赔钱)。管理越松散,责任越难划清。
企业怎么避坑?记住3个“必须”:
- 必须签书面协议:哪怕是临时工,也得签《劳务协议》或《用工合同》,写清楚“按天计酬、无社保、不适用公司考勤制度”。千万别口头说!
- 必须规范管理:
- 发工资别“想发就发”,固定每月某日转账,并备注“劳务费”;
- 保留考勤记录(比如让员工每天拍照打卡),但别管太死——允许请假、迟到,体现“临时性”;
- 工资别低于当地最低日薪(比如河南2024年日薪不能低于XX元),否则法院可能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 必须买足保险:给临时工买意外险!100元就能保一年,出事由保险公司赔。比打官司省心100倍。
最后提醒:别学本案公司——侥幸心理要不得!很多老板说“我就用几天人,不用管”,结果员工受伤后,仲裁一告一个准。规范用工不是“多事”,是给企业穿“防弹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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