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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尽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免责条款无效企业需赔偿停运损失-巩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3 巩义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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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企业,您是否以为买了保险就能高枕无忧?这个真实案例告诉我们:保险公司若没把“不赔什么”说清楚,照样得赔钱!尤其对运输、物流等依赖车辆运营的企业,停运损失往往是大头。今天用一个刚判的案子,教您避开这个“隐形坑”。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案号:(2024)豫0181民初4084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二、介绍案件事实并告知法院的判决结果

2024年1月9日15时51分,刘某驾驶豫某号小型汽车在巩义市(连共线)与王某营驾驶的豫A02号大型新能源汽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刘某未保持安全车距,负全责;王某营无责。豫A02号车属于巩义某公交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县内客运班线,王某营具备客运驾驶资格。事故后,该车送修23天(至2024年2月3日),维修费12000元。刘某的车在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50万元商业三者险,事故在保期内。

保险公司申请鉴定,确认车损12267元,但拒绝赔偿停运损失,理由是“合同写了不赔”。法院最终判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赔偿巩义某公交公司21200元(含维修费12000元+停运损失9200元),驳回其他请求。

三、案例核心观点:免责条款不是“免死金牌”,说不清就得赔!

这个案子的关键,就藏在保险公司的一张“签字纸”里。保险公司拿出合同,显示刘某在免责条款下方签了名,声称“停运损失不赔”。但法院为啥不认?因为签字≠真懂!

一句话总结风险防范

保险合同不是“走过场”,企业必须做到“三问”——问清不赔什么、问明怎么赔、问实留证据。否则,全责事故可能变“自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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