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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违约金约定过高将被法院调低-汉川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9 汉川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鄂0984民初5364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3年7月4日,湖北某程有限公司(合同需方)与汉川某材有限公司(合同供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及运输合同》,主要约定: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管桩产品;工地名称:武昌区某地(国棉二厂项目)桩基工程;合同金额2445000元;需方于2023年9月1日之前支付50万元货款,所有已供货款于2024年2月1日前全部结清;对逾期未付的款项,需方按日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

2023年11月11日,湖北某程有限公司(合同需方)与汉川某材有限公司(合同供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管桩产品;工地名称: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仙桃至洪湖段房建工程;合同金额4600000元;所有已供货款于2024年1月31日之前全部结清;对逾期未付的款项,需方按日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

2024年6月7日,湖北某程有限公司(合同需方)与汉川某材有限公司(合同供方)签订了一份《产品购销合同》,主要约定:供方按需方要求提供管桩产品;工地名称:某甲公司2024年职工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金额102400元;所有已供货款于供货完毕30天内付清,货款付清时间最迟不能超过2024年7月30日;对逾期未付的款项,需方按日向供方支付万分之七的违约金。

2024年3月11日,湖北某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对账单〔武昌区某地(国棉二厂项目)桩基工程〕上签名确认,对账单载明:销售额合计2044835元,累积收款1019516元,尚欠货款1025319元;2024年4月9日,湖北某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结算单〔武汉至松滋高速公路仙桃至洪湖段房建工程〕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项目章,结算单载明:实际结算金额3284840元,已付货款合计2000000元,尚欠货款1284840元;2024年6月27日,湖北某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某乙公司2024年职工活动中心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上签名确认并加盖公司项目章,结算单载明:实际结算金额100096元,尚欠货款100096元。

截至原告起诉时,湖北某程有限公司欠付汉川某材有限公司货款共计2410255元。

法院判决:湖北某程有限公司向汉川某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10255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调整后的LPR1.5倍标准计算,年利率约5.175%-5.325%),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由湖北某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核心观点与风险防范提示

这起案例看似是简单的"要账"纠纷,实则揭示了企业经营中极易忽视的法律风险点: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合理设定

1. 违约金不是越高越好,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本案中,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七违约金(相当于年化25.55%),远高于法院最终支持的LPR1.5倍(约5.175%-5.325%)。许多企业老板认为"违约金写高点才有威慑力",殊不知《民法典》明确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适当减少。

企业该如何做?

2. "对账确认"是讨债的"黄金证据"

本案中,汉川某材公司能胜诉的关键,在于每个项目都有对方工作人员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章的对账单。如果没有这些书面确认,仅凭送货单,企业很可能陷入"有货无款"的困境。

企业该如何做?

3. 多个项目可"打包"诉讼,省时省力又省钱

被告曾抗辩"三个合同应分三个案子起诉",但法院认为"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为减少诉累予以合并审理。这意味着企业面对同一客户的多笔欠款,不必分别起诉。

企业该如何做?

4. 合同条款要"具体到日",避免模糊表述

本案三个合同都明确约定了"2024年2月1日前结清"等具体时间节点,这成为计算违约金的起点依据。很多企业合同只写"验收后付款",一旦发生纠纷,连违约金起算点都难以确定。

企业该如何做?

给企业老板的贴心建议:合同不是"走过场",而是"护身符"。一份看似"苛刻"但合法合理的合同,远比事后"扯皮"更有价值。特别是买卖合同中,违约金条款既不能"形同虚设",也不可"贪多求高",平衡点才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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