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政府限制销售的自持房产将导致合同解除-无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解读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案号:(2024)皖02民终1971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20年10月31日,双方签订定金协议,约定购房定金为5万元。2020年11月7日,陈某冬、朱某桐作为受让方与出让方无为某公司签订《房屋产权转让合同书》,约定:陈某冬、朱某桐从无为某公司处购买无为市向日葵公寓4-2栋912号房产,房屋建筑面积82.89平方米,总转让金额为470815元;付款方式为签订合同前支付定金5万元,2020年11月7日支付280815元,2022年10月31日支付剩余房款14万元。其中第十三条约定:"甲方承诺,本房屋交房后两年内(房款付清),协助乙方办理完成该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陈某冬、朱某桐自认无为某公司已于合同签订时交付房屋钥匙,但该房屋至今仍是毛坯状态未入住。2020年陈某冬、朱某桐已支付购房款330815元,并缴纳物业费及垃圾清运费2884元。
2013年9月11日,无为县人民政府向无为县国土资源局作出文件,明确要求:"项目建成后,受让人必须自持50%以上物业,其中自持电子商务经营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2017年1月12日,无为某公司向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自持面积说明》,确认案涉房屋属于自持部分(3-10层整层等)。《不动产登记簿》也明确记载案涉房屋使用权人为无为某公司,属于限制交易的自持房产。
2024年1月,陈某冬、朱某桐曾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后撤诉并另行起诉要求解除合同。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合同,无为某公司返还330815元购房款并支付利息,赔偿2884元损失。二审法院驳回双方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三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例像一面镜子,照出企业常见的"致命陷阱":卖了不该卖的房子,最终赔了夫人又折兵。看似简单的房屋买卖,却暗藏致命风险,企业务必警惕:
1. "明知不能卖却硬卖"是自杀式操作
无为某公司明明知道政府规定必须自持该房产(2013年就签了自持协议),2017年还主动向登记中心确认了自持范围,却在2020年把这套"带枷锁的房子"卖给普通购房者。这就像把租来的车当自己的车转卖——交易标的本身存在权利瑕疵,合同注定要崩盘。企业千万别存侥幸心理:"反正房子能住,过户晚点没关系"。法院明确指出:房屋买卖的核心是取得所有权,不能过户等于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开发商必须承担根本违约责任。
2. 隐瞒关键信息=给企业埋炸弹
最致命的是,无为某公司从未告诉买家"这房子永远办不了证"!合同里写得天花乱坠要"协助办理过户",却对政府自持限制只字不提。法院一针见血:卖方有义务主动披露影响交易的重大限制。现实中很多企业以为"买家没问就不说",这是大错特错!根据《民法典》,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导致合同无法履行,不仅要退钱赔息,还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记住:交易前坦诚告知风险,比事后扯皮省心百倍。
3. "已交房"不是免责金牌
无为某公司辩称:"房子早就交钥匙了,买家能用能租,没损失"。法院直接驳回:毛坯房不能过户=买家永远无法真正拥有房子,就像租客再住10年也变不成业主。企业常犯的错误是把"交钥匙"等同于"完成交易",却忘了不动产交易的核心是产权登记。本案中,开发商承诺"两年内办证"却拖延4年未解决,彻底击穿法律底线——超过合理期限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买家随时有权解约。
给企业的救命建议:
- 卖房前必查"身份":通过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实房产性质,确认是否存在抵押、查封、自持限制等"硬伤";
- 签约时说透风险:在合同中用加粗字体明确告知权利限制,让买家签字确认知情;
- 承诺要量力而行:别写"保证办证",改为"如政策允许将协助办理",给自己留退路;
- 定期自查库存:对已签约但未过户的房产,每季度核查过户条件,发现问题立即协商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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