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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租赁合同解除后转租合同自动失效 次承租人必须腾房并支付使用费-无为物权保护纠纷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无为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物权保护纠纷
案号:(2021)皖0225民初5128号
审理法院: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
2017年12月7日,无为某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签订《无为县无城环城河旅游综合运营项目运营管理协议书》,约定由北京某创负责运营无城环城河景区,该协议书第三条第七款约定:运营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自行进行招商和经营,北京某创与招商客户签订的所有协议均报无为某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备案等内容。2020年6月30日,北京某创下属的六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与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商业合作协议》,约定由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承租坐落于无为市北一环路与金塔东路之间,建筑面积为45㎡的房屋;租赁期限3年,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至2023年6月30日止;协议第四条约定:六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收取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押金20000元,免收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合作期一年租金,次年至合作期结束收取租金20000元/年。2020年11月12日,无为某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与北京某创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无为县无城环城河旅游综合运营项目运营管理协议书》。
另查明,无为某村文化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17日变更为无为某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为一人公司,其股东为刘某,持股比例为100%。

判决结果:法院判决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立即腾空房屋并返还给无为某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自2021年7月1日起按54.8元/天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刘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因未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分离,需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企业必须警惕的两大法律风险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却藏着企业常踩的“深坑”。咱们用大白话拆解一下,帮您避开这些风险:

风险一:你以为租到手的房子很稳?其实可能“一纸合同就泡汤”!
无为某的汽车代驾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驾公司”)和六某旅游管理有限公司签了3年租约,还交了押金,结果原房东(无为某村振兴投资有限公司)和北京某创一解约,代驾公司立刻成了“非法占房者”,必须腾房+赔钱。关键点就一句话:转租合同的命根子在原租赁合同上!

风险二:一人公司股东当“甩手掌柜”?小心个人存款被划走!
代驾公司是刘某一个人开的,法院发现他没把公司账和个人账分开(比如用个人微信收公司货款),就判决他个人要帮公司赔钱。这不是小概率事件——全国超60%的一人公司股东因财产混同被追责!

一句话总结:租房子别只盯着转租方,原房东才是“大BOSS”;开一人公司别图省事,财产分离是保命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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