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签订经济补偿协议不能免除法定工伤赔偿责任-襄阳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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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微信咨询 再享1000元优惠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5)鄂06民终3001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及判决结果
2022年11月1日,龚某平入职襄阳某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公司与龚某平签订劳动合同。2023年6月16日,龚某平在工作期间进行端子压线时不慎压伤右手,被送到襄阳某医院治疗。2023年7月5日,公司针对龚某平所受伤害向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23年7月27日认定属于工伤。2024年3月1日,公司与龚某平签订《经济补偿金协议书》,约定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公司支付包括经济补偿金等费用共计5745元。2024年4月29日,襄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龚某平为十级伤残。2024年7月29日,龚某平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20元。仲裁支持了龚某平。公司不服起诉至法院,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公司需向龚某平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6320元。
三、核心风险提示:别让"一纸协议"埋下大隐患
很多企业老板看到这个案例可能会困惑:"明明签了协议、给了钱,为什么还要再赔近10倍?"关键原因就藏在两个细节里:
1. 协议签得太早,内容太模糊
法院发现:公司和龚某平签协议是2024年3月,而伤残等级鉴定是4月才出来的。签协议时双方根本不知道能赔多少钱,协议里只写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费用",这个"等"字根本不能自动包含法定的伤残补助金。就像你去餐厅结账,服务员说"总共收您100元",结果后来发现漏算了酒水钱——法律不会允许这种"模糊账"。
2. 法定待遇不能随便"打折"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工伤保险条例》强制规定的"保命钱",不是企业可以随意砍价的福利。本案中协议只给5745元(相当于普通离职补偿),但法定标准是56320元,相差近10倍。法院认为:员工不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放弃"这么大一笔钱,这种协议对员工明显不公平。
给企业老板的实操建议:
✅ 工伤处理"三步走":员工受伤后,务必等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全部完成,再谈赔偿。别着急签协议!
✅ 协议要写"明明白白":如果要一次性解决,必须在协议里逐项列清:"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XX元""医疗费XX元",不能用"所有费用""等"这类模糊词。
✅ 金额别玩"数字游戏":支付金额最好接近法定标准(如本案56320元),相差太大容易被法院推翻。
✅ 关键证据留一手:让员工手写"本人已知晓工伤等级及法定待遇标准,自愿接受XX元补偿",避免事后反悔。
特别提醒:很多企业以为"签了字就万事大吉",但法院对工伤协议审查极严!尤其是当员工后来发现"原来能赔这么多",很容易反悔起诉。企业省下的小钱,可能换来十倍赔偿+败诉官司,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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