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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不能以考核保证函规避经济补偿责任-大冶劳动争议案例解读

征和法律顾问 发布于 阅读:5 大冶法律顾问


一、案例检索信息

案由:劳动争议
案号:(2023)鄂0281民初6268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二、案件事实与判决结果

2007年6月,胡某入职某保险公司大冶支公司,从事前台工作。该公司从2009年左右开始为胡某缴纳社会保险。2019年4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胡某工作岗位变更为保险销售。2022年下半年,因胡某连续两季度未能完成销售任务(全年收取保费51万余元,未完成60万元目标),双方签订了考核通融保证函,约定2023年第一季度考核不能达标则解除劳动合同转为营销员。2023年4月,因胡某未能完成销售任务,该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停止缴纳社会保险。

2023年5月,胡某向大冶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14万余元及失业保险金35640元。仲裁委裁决该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3万余元,并办理失业保险手续。该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

法院最终判决:确认某保险公司大冶支公司与胡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该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胡某经济补偿金7万余元;该公司应协助胡某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失业保险金35640元,如领取不足则由该公司补足。

三、案例核心观点与法律风险提示

这个案例给所有企业敲响了警钟:企业不能通过"考核保证函"等文件规避法定经济补偿义务!很多企业以为让员工签了"自愿接受淘汰"、"不追究经济补偿"之类的文件就高枕无忧了,但法院判决明确告诉我们:这些约定在法律面前可能就是一张废纸!

三大关键风险点,企业必须警惕:

1. "保证函"不能代替法定责任
某保险公司大冶支公司认为胡某签了《考核通融保证函》,承诺"不与公司发生任何经济纠纷",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法院指出:即使员工未完成考核任务,企业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时也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的,企业解除合同仍需支付补偿金。企业切记:任何约定都不能排除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签了"保证不索赔"的文件也白签!

2. 工资计算必须真实全面
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大冶支公司与胡某对工资计算争议很大。公司只计算胡某本人账户收入,而胡某主张其控制的两名代理人(邹某、谷某)的收入也应计入工资。法院最终认定:工资应以员工实际获得的劳动报酬为准,但需有充分证据证明。企业风险提示:

3. 社保缴纳≠责任免除
某保险公司大冶支公司已为胡某缴纳失业保险,却仍被判承担失业保险金支付责任。法院明确:企业不仅要缴纳社保,还必须协助员工办理领取手续,若因企业原因导致员工无法足额领取,企业必须补足差额。特别提醒:

企业防范建议:

  1. 别玩文字游戏:与其让员工签"保证不索赔",不如依法建立科学的考核制度,明确不达标的具体标准和程序
  2. 工资要"明明白白":所有收入必须通过正规渠道发放并保留记录,避免通过第三方账户变相支付
  3. 离职手续要规范: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书面说明理由,依法计算并支付补偿金,协助办理社保转移
  4. 遇到争议先沟通:很多劳动纠纷本可避免,企业应建立内部调解机制,别一上来就"对簿公堂"

最后提醒:本案中某保险公司大冶支公司本可避免7万余元损失——如果当初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规范办理离职手续,就不会闹上法庭还额外承担诉讼费。劳动纠纷看似"小事",但处理不当会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既伤钱又伤企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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